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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档案)/转入业务办理指南
一、从区内外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转入
1、条件:已在当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可以确定档案所在地的具体人才中心。 2、材料:出具档案所在人才中心的托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申请人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3)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商调函至原人才中心,本人须回原人才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二、辞职、解除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等方式的人员人事关系托管
1、条件:在原单位已办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除名手续,并可出具与原单位脱离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的批文、批复或通知等凭证的人员,档案存放在原单位档案管理处. 2、材料:与原单位脱离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行政介绍,工资转移介绍信、工资变动登记卡。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申请人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3)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商调函至原单位档案所在处。
三、需改派大中专生档案转入
档案已从学校转到报到单位(含人事局、人才中心) 1、条件:确认档案已转到接收单位,已毕业两年内,未办理转正定级。 2、材料: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均需验原件),需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原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申请人开具人事关系(档案)接收函和调档函。 (3)申请人持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接收函、报到证原件、与原报到单位同意解除关系的证明到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改派(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电话:3859813,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1号(区教育厅旧址)招考服务大楼2楼)。 (4)申请人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原件、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调档函到原档案接收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5)原档案接收机构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至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转入
档案存放在学校或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1、条件:已获得毕业证的国家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未开出报到证。 2、材料: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均需验原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申请人开具人事关系(档案)接收函和调档函。 (3)申请人持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接收函向学校或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开具报到证手续。 (4)申请人将报到证存根联和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调档函交给学校或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出。 (5)学校档案室或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至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事关系(档案)/转出业务办理指南
一、因入学(继续教育)人事关系(档案)转出
材料:国民教育统一招收的录取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 结清有关费用。 (3) 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整理完档案后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出。
工作时限:在代理人员办完转出手续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方式转出档案。
特别说明: 人事档案是毕业时托管在我中心,并工作满一年(毕业至下一年的6月)的代理人员应先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及工资待遇呈报表》,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再转出。
二、转出至区内外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材料: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调函、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 结清有关费用。 (3) 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整理完档案后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出。 工作时限:在代理人员办完转出手续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方式转出档案。
特别说明: 人事档案是毕业时托管在我中心,并工作满一年(毕业至下一年的6月)的代理人员应先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及工资待遇呈报表》,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再转出。
三、因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入编人事关系(档案)转出
材料:事业单位入编、国有企业接收的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档案接收函、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确认企业有档案管理权限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人才中心档案接收函。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 结清有关费用。 (3) 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整理完档案后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出。
工作时限:在代理人员办完转出手续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方式转出档案。
特别说明: 人事档案是毕业时托管在我中心,并工作满一年(毕业至下一年的6月)的代理人员应先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及工资待遇呈报表》,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再转出。
四、因公务员录用人事关系(档案)转出
材料:人事组织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录用工作单位档案接收函、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 结清有关费用。 (3) 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整理完档案后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出。
工作时限:在代理人员办完转出手续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方式转出档案。
特别说明: 人事档案是毕业时托管在我中心,并工作满一年(毕业至下一年的6月)的代理人员应先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及工资待遇呈报表》,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再转出。
五、转至深圳市非公有性质的单位
材料:接收单位(公司)商调函、该单位办理在深圳市人事局的《人事立户证》复印件,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手册》。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出具所需的材料。 (2) 结清有关费用。 (3) 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整理完档案后将档案以机要方式转出。
工作时限:在代理人员办完转出手续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方式转出档案。
特别说明: 人事档案是毕业时托管在我中心,并工作满一年(毕业至下一年的6月)的代理人员应先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及工资待遇呈报表》,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再转出。
查阅档案材料规定和办理程序
1、规定: (1)查阅单位须派两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2)人事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在人事代理部档案室查阅。因政审等特殊需要借阅的人事档案,用后及时归还。借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如超过借用期限仍未使用完毕的,借用单位应及时人事代理部书面说明须延期使用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续借,续期一般不超过7天。 (3)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要爱护档案,保持档案整洁、完整,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在材料上圈划、涂改,不准折叠、拆换、抽出、增添和损坏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4)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严守纪律。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不准给无关人员和委托存档者本人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2、程序: (1)查阅人在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名册登记手续。 (2)查阅、借用人事档案或取摘档案材料的,须登记档案姓名、内容及查借(取摘)单位,由查(借)人在登记簿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档案补充材料办理程序
(1)个人或单位送材料到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室。 (2)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室审核补充材料是否属档案材料。 (3)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室清点补充档案材料后,双方签字确认。 (4)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室将补充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内。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内容
1、个人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或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定期考核登记表、组织鉴定等材料 4、涉及个人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5、学籍、学历、学位、培训(继续教育)及相关认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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